社保“三统一”——人事代理异地代缴社保的困境与应对

2022年12月27日

2022年3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版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早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时,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而《行政办法》第三十二条则具体列举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其中之一即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因此,《行政办法》正式实施后,对于异地用工的企业,以往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地区,以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为员工代为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以下简称“人事代理异地代缴社保”),遭到了各地人社部门的干预。

笔者最近也参与并协助了多家顾问单位展开对人事代理异地代缴社保的合规处理,并据此简要梳理一下人事代理异地代缴社保目前的困境以及应对方案。

一、人事代理异地代缴社保的背景与困境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为企业不能异地开户缴纳社保,因此企业只能在企业注册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员工缴纳社保。
对于异地用工的企业而言,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难免存在部分员工因为工作需要长期异地工作的情形。此类员工通常数量较少,公司另行设立分支机构会增加经营管理成本;对于员工而言,无法在实际工作地缴纳社保将会带来诸如落户、就医、购房等方面的诸多不便。因此,对于以上情形,基于企业异地用工、以及员工希望在实际用工地缴纳社保的现实需求,促使诸多企业与员工选择人事代理异地代缴社保。
但近年来,国家和各地政府对于社保代缴行为的监管趋于严格,北京、杭州、广州、深圳等多地陆续出台政策文件及采取专项治理行动打击虚构劳动关系代缴社保行为。特别是《行政办法》的正式实施,更是加速了各地人社部门严控、规范企业社保缴纳的进程与速度。
各地人社部门也陆续严格要求企业缴纳社保,必须执行社保“三统一”政策,即劳动合同主体、社保缴纳主体、工资个税主体必须为同一主体。这也带来了人事代理异地代缴社保的困境与冬天,如何应对该困境也成为了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人事代理异地代缴社保的应对与风险

在社保“三统一”政策执行下,为解决异地员工的社保缴纳问题,企业通常可以选择以下解决路径:

1. 将员工社会保险转移至企业注册地由企业直接自行缴纳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在企业注册地为员工缴纳社保。因此,在受到各地人社部门监管无法继续采取人事代理异地代缴社保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企业注册地为员工缴纳社保。
但是如前所述,人事代理异地代缴社保往往是基于员工希望在实际用工地缴纳社保的现实需求。选择该方案,能够解决合规问题,但不能平衡和保障员工的利益。

2. 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企业可以在实际用工地设立分支机构,在当地开设社保账户,由分支机构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此种方法合法合规,且并不会对员工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公司另行设立分支机构会增加公司经营管理成本,如果异地用工的员工人数较少,设立分支机构会加重公司的负担。

3. 将员工的劳动关系转移至异地的关联公司,由关联公司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企业在员工的实际用工地设有关联公司的,在经员工、企业以及关联公司三方一致同意后,企业可以将员工的劳动关系转移至关联公司,由关联公司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发放工资以及缴纳社保。

4. 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企业可以将员工的用工形式转换为劳务派遣,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此种用工形式,企业仍可直接对员工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且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数10%。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然而在实务操作中,因为社保“三统一”政策而采取本方案的企业,较难将用工的岗位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
同时,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对于异地用工的企业而言,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在员工的实际用工地为异地的企业派遣员工,是否属于跨地区劳务派遣以及是否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员工缴纳社保,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一,需根据当地情况确认。

5. 采用劳务外包的用工形式,由劳务外包公司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业务发包给劳务外包公司,由劳务外包公司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的用工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用工形式,系由劳务外包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支配,企业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劳务外包公司的员工。然而在实务操作中,因为社保“三统一”政策不得不采取本方案的企业,往往仍然需要直接对员工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存在“假外包,真派遣”的风险。
综上,对于采取第4种与第5种方案对企业而言,均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是我们认为,如果企业采取该两种方案,并非以规避法律责任、降低用工成本为目的,也并未损害员工权益,那么该两种方式虽然并不完全合规,但法律风险相对较小。

三、操作建议

《行政办法》正式实施之后,包括北京、杭州、广州、深圳等各地,已经陆续开始打击“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为应对该政策形式,笔者提供以下操作建议,供企业参考:
1. 企业应该提前做好相应的应对准备,密切关注当地的政策,与员工充分沟通促使其充分了解政策需求,结合企业与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应对方案;
2. 采取方案前,提前向员工发送征询函,充分保障员工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让员工自主参与选择劳动用工方式;
3. 采取除1种方案以外其他方案的,应当要求员工、第三方公司(即分支机构、关联公司、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外包公司)一并签署三方协议,做好员工的工龄承继、规章制度的遵守等的衔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以后劳动用工管理。

(封面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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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舒萌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任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法务三部部长,具有十余年执业经验,担任数十家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劳动人事、公司治理、商事及行政争议解决等。在劳动法领域,为企业提供劳动人事制度建立、合规审查、协商谈判及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曾参与大型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及减员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处理过多起劳动争议案件。
联系方式:邮箱:shumeng.zhang@yishilf.com 电话:(021)58364728

胡晓方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法务执业律师,为多家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劳动人事、公司治理、争议解决等。
联系方式:邮箱:xiaofang.hu@yishilf.com 电话:(021)58364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