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租赁新动向
——浅议新《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实施后,上海市住房租赁管理的法律适用
(附新条例与原《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办法》对比图)
为了规范和发展上海市住房租赁市场,平衡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近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6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简称“《住房租赁条例》”),定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涉及“禁止群租”、“加强监管二房东”等多项举措。
本文主要探讨《住房租赁条例》新规实施后,上海区域内住房租赁管理规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住房租赁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管理规定”的法律适用
《住房租赁条例》新规生效前,在上海市地区适用的涉及住房租赁的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为《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简称“《房屋租赁条例》”)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办法》(简称“《居住房屋租赁办法》”)。
自2023年2月1日起,《住房租赁条例》施行,《房屋租赁条例》同时废止。因此,在《住房租赁条例》新规实施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的住房租赁管理规定为《住房租赁条例》与《居住房屋租赁办法》。
因《住房租赁条例》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颁布,属于地方法规,在效力级别上,《住房租赁条例》高于《居住房屋租赁办法》。因此,无论是从法规的效力级别、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效性而言,《居住房屋租赁办法》极有可能会根据该《住房租赁条例》的规定做相应调整。
名称 | 发文机关 | 效力级别 | 发布及实施时间 | 历史修订 |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地方法规 | 1999.12.30发布 2000.7.1生效 |
修订1:2010.9.17通过修订并生效 将于2023.2.1同时废止 |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地方政府法规 | 2011.7.7发布 2011.10.1生效 |
修订1:2014.4.1通过修订,2014.5.1生效 修订2:2021.5.8通过修订并生效 |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地方法规 | 2022.11.23发布 2023.2.1生效 |
二、新规《住房租赁条例》与《居住房屋租赁办法》的比较
《住房租赁条例》共有七章66条规定,而《居住房屋租赁办法》仅有37条规定,显然该条例在内容上远远大于《居住房屋租赁办法》。
一般而言,办法、实施细则等都是对于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的细化,但是此次该条例在内容上却远多于《居住房屋租赁办法》,可见该条例的出台,将是对上海地区关于住房租赁管理的一次新的、大幅度的改进。
以下为该条例及《居住房屋租赁办法》主要条款内容的对比:
序号 |
条款核心 |
《住房租赁条例》 |
《居住房屋租赁办法》 |
条例的变化 |
1 |
适用范围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表述有调整,无实质性变化。 |
2 |
管理职责 |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市住房租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决定住房租赁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部署、协调和推进住房租赁相关工作。 |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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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租要求 |
第十五条(出租要求)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十七条(集中出租)集中出租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或者居住人数达到规定数量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 |
第八条(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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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最小出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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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和居住人数限制)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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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集中出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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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租赁双方行为规范 |
第十八条(出租人行为规范)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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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第十七条(登记备案) |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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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住房租赁经营 |
第三章住房租赁经营(绝大部分新增) |
第二十五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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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保障性租赁住房 |
第四章 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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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内容 |
8 |
服务与监督 |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新增) |
第二十七条(业主自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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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出租要求规定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即“群租”)、第三款规定(即“违建”等不得出租情况),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加强对群租、违建的处罚责任。 |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仅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处罚,但未明确“租赁当事人”的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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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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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未要求房源核验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未要求信息发布者提交房源核验信息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网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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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未要求信息发布者提供房源核验信息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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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对违反资金监管规定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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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对侵占挪用资金和违规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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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对保租房承租人未及时还房及转租的处理)、第六十条(对违反保租房出租人规范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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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对违反保租房租金备案规定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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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对出租人违反集中出租安全管理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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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集中行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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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公职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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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有居住房屋 |
第六十五条 公有房屋租赁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六条(参照适用)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
公有房屋租赁将另行规定。 |
三、新规《住房租赁条例》的重大变化
(一)明确各部门的基础责任划分,并强化基层组织的管理职责
综合上述情况,从该条例的内容及与《居住房屋租赁办法》的区别上可以发现,该条例旨在统一涉及住房租赁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建立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制度,并为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做出了基础规定。
同时,该条例强化了基层组织的管理职责,发挥街镇的网格化管理作用。明确街镇开展租赁住房安全巡查、人口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整治和政策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明确街镇应当对群租房、违建房加大查处和整治力度,定期组织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启动执法程序、开展联合整治。
(二)明确禁止“群租”,平衡规制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
以下情形会被认定为群租房:(1)违反以“原始设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2)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的;(3)一个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
明确规制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对于出租人:明确规定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对于承租人:要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者实施违法搭建行为。若装修房屋或者增设设施、设备的,需征得出租人同意。
(三)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强化租赁合同的网签与备案
明确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房源核验、信息查询、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等一站式服务。建立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并将信息同步推送至公安、城管执法、街道、居委等。
目前,除了已逐步强化各中介机构必须通过网络平台备案外,在“随申办”平台上的“我要租房”部分已经具备实现房屋租赁需求的发布(房东、租客两方面均有)、对接、网签及备案的基本功能。
(四)加强对“二房东”的监管力度
加大对个人“二房东”监管力度。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加强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制度,并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须持卡实名从业。
规范房源信息发布。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核实核验房屋权属证明和基本状况,确保房源信息真实有效,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要求平台经营者核实发布者提交的材料并建档保存,留存不少于三年。
实行交易资金监管。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要求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向社会公示,按规定将相关资金存入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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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慕时律师
李慕时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起执业,现为毅石律所法务五部及争议解决部部长。执业至今,李慕时律师担任了多家政府机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跨国公司等法律顾问,并经上海市律协评定为公司、建筑房地产方面专业律师。除非诉业务外,李慕时律师重点擅长房地产、合同、公司、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法律纠纷,以及行政诉讼、复议、政府行为合规等。网上公开可查询判决已超过300余件(近三年)。
索妮律师
索妮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国际经济法法学硕士学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资格。专业领域包括公司法、房地产、商事争议解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