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界定的实务指南

2022年11月11日

关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法律规定中有着50周岁以及55周岁的区分,但全国各地人社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对女职工以上两个退休年龄的界定以及判断标准各不相同。本文主要针对北京地区人社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实际操作,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对北京实操进行梳理,并为用人单位依法处理女职工退休事务提供建议。

一、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法规与政策沿革:从“身份”性质判断演变为“岗位”性质判断


(一)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法规以女职工“身份”性质界定退休年龄


时间

法规名称

法规内容

1978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1978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99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因此,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前,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以退休前其“身份”性质作为区分标准,女干部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


(二)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后,转变为以女职工“岗位”性质界定退休年龄


时间

法规名称

法规内容

1995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46.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分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

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200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

2、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3、实行管理人员竞聘上岗。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以上是全国性的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实务中,北京地区人社部门在办理女职工退休时也制定了相关通知:


时间

法规名称

法规内容

201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附件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

二、办理条件。

正常退休条件为:男年满60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三、申报材料。

正常退休基本材料为职工档案、《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等。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的女职工需提供本人退休申请及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因此,目前北京市人社部门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已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性质来确定,而是按照“岗位”性质来确定,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女职工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的女职工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对女职工退休年龄界定的应对建议与要点分析


根据前述法规及政策的梳理,虽然目前北京地区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界定已经从以“身份”性质进行区分演变为以“岗位”性质进行区分。但是,如何判断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或者非管理岗位,实务中仍存在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为此,我们结合北京人社部门与司法机关观点与我们的实务经验,为用人单位提出以下应对建议。


(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女职工的岗位性质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意志协商一致的体现,因此,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女职工的岗位性质,是北京实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判断女职工岗位性质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

例如,在案号(2020)京02民终11603号①中,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女职工的岗位性质为“非管理岗”,且法院支持了用人单位关于女职工岗位性质为非管理岗,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主张。而另一起案例(2021)京02民终164号②中,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女职工的岗位性质,法院也并未支持用人单位关于女职工岗位性质为非管理岗,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主张。

以上两个案例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用人单位提交证据能否证明女职工的岗位性质。在第一则案例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因明确约定了女职工的岗位性质,故能证明用人单位关于女职工岗位为“非管理岗”,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主张;而在第二则案例中,法院则因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女职工的岗位性质而未予支持用人单位的主张。

综上,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女职工的岗位性质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或是“非管理岗”,避免因岗位性质不明导致对女职工退休年龄产生争议。


(二)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各岗位的岗位性质


除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女职工岗位性质外,我们也建议用人单位制定配套规章制度,明确公司各岗位的岗位性质,在发生争议时,与劳动合同一并提供仲裁庭或法院,增强用人单位主张的员工岗位性质的证明效力。同时,根据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以及北京地区的一贯司法实践,用人单位如需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应当通过民主制度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


(三)根据岗位性质及时调整北京社保系统中女职工的职工身份属性


在北京地区,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岗位性质对职工的身份属性进行登记,登记的属性选项为“干部”或“工人”。并且,人社部门在办理女职工退休审核时,会参照该登记的身份属性对职工的身份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对社保系统中的职工身份属性进行变更,且该变更申请并不需要员工同意。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用人单位可以不经职工同意申请对社保系统中职工的身份属性进行变更,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社保系统中登记的职工身份并不被法院认可的可能。如在案例(2018)京01民终4137号③中,法院认为,对于社会保险系统中的职工身份属性,用人单位有权进行填报和修改,但该权利的行使在实体上应当与双方就岗位性质的约定相一致,在程序上亦应当遵循人社部门的相关规范和要求。而该案中,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在社会保险系统中的身份属性进行了两次变更,但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女职工身份变更的客观依据,因此法院认为该社保系统中身份属性的变更登记不足以证明女职工的岗位性质。

综上,用人单位确定或变更女职工的岗位时,应当根据岗位性质及时对社保系统中女职工的职工身份属性进行调整,避免因社保系统登记身份属性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对女职工退休年龄产生争议。


(四)对于临退休女职工发送告知书,明确告知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以及后续劳动合同终止以及配合办理退休事宜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实务中,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到达退休年龄与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但因女职工就其退休年龄存在争议,进而仲裁或起诉主张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比比皆是。

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临近退休前,向女职工发送告知书,明确告知其退休年龄以及相关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以及社保系统中的职工身份属性等),同时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以及员工应当及时配合公司办理退休手续相关事宜,并明确告知女职工不配合办理退休手续相关事宜的法律后果,履行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此外,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也可以注意保留企业内相同岗位其他女职工退休的相关材料,可以在向员工或在仲裁、诉讼中辅助说明岗位性质与该岗位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增强认可度。


综上所述,在北京地区,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主要是以女职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性质为准,同时也会参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以及社保系统中登记的女职工的职工身份属性。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女职工55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则50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


此外,2021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的会议中明确提到,要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后续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界定是否会发生变化,我们也会持续进行关注。



①(2020)京02民终11603号:邢军与国网中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国裁判文书网

②(2021)京02民终164号: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刘久兰劳动争议案,中国裁判文书网

③(2018)京01民终4137号:格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

张舒萌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任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法务三部部长,具有十余年执业经验,担任数十家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劳动人事、公司治理、商事及行政争议解决等。在劳动法领域,为企业提供劳动人事制度建立、合规审查、协商谈判及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曾参与大型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及减员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处理过多起劳动争议案件。

联系方式:邮箱:shumeng.zhang@yishilf.com 电话021 58364728


胡晓方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法务执业律师,为多家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劳动人事、公司治理、争议解决等。

联系方式:邮箱:xiaofang.hu@yishilf.com 电话:021 58364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