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社区志愿者造成业主轻微财物受损的法律分析
前言
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响以来,社区志愿者长期奋战于社区防疫前线,但防疫工作中难免会发生志愿者和社区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分享该案件仅希望通过对法律和案例的检索,提出分析意见,促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一、案情简介
近日,为做好疫情防控,尽快实现社会面“动态清零”,上海持续推进新冠病毒感染人员筛查工作。
4月8日,根据某楼组反映,该楼业主未参加当日核酸检测。志愿者上楼反复敲门,要求业主进行核酸检测,无人应答后报警。报警后,民警核实该户有12日的核酸检测记录。
然而该小区要求6日、7日、8日连续进行核酸检测,因此,志愿者再次上门核实7日、8日的核酸检测结果,该户业主始终拒绝开门,志愿者在敲门过程中不慎造成该户门把手掉落。
志愿者再次报警。民警到来后,该户业主终于开门,称其8日已做过核酸检测,7日请假未做核酸检测。
因门把手损坏,业主报警,要求追究志愿者损坏公私财物追究责任。根据民警核实,志愿者上门敲门过程中,对该业主的门把手造成损坏。当日更换门把手后可使用,维修费300元。
以上事件,民警、居委会正在志愿者和业主之间进行协调,暂时民警还未对志愿者的行为做出处理。那么,该社区志愿者造成业主轻微财物受损的行为能否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是否应当进行治安处罚?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就以上案件,结合相关案例,我们就疫情期间,社区志愿者造成业主轻微财物受损是否构成该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以及如何进行处罚,试做如下法律分析:
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在主观层面需要行为人“故意”,在客观层面要求存在事实上的损害结果。
1、不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2020)内02行终126号案件中,包头中院认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具有损毁公私财物的目的,是为了将该财物毁坏,使其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上诉人陈媛丽为阻止被上诉人刘丽晶对其录像致被上诉人刘丽晶手机掉落,主观上,并无毁损被上诉人刘丽晶手机使其丧失使用价值的故意,也无法明确知晓自己行为一定会产生致被上诉人刘丽晶手机毁损的后果……客观上,被上诉人刘丽晶的手机被摔后仍可正常使用,且上诉人陈媛丽事发后向被上诉人刘丽晶赔偿新手机一部并取得其谅解,上诉人陈媛丽作为疫情期间一线医务工作人员亦未对防疫工作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本案被上诉人青山分局认定上诉人陈媛丽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包头中院最终认为行为人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也获得了谅解,其行为并非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2、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482号案件,广州中院认为“上诉人两次通过外力(脚踢、用扫把打)作用导致原审第三人防盗门上玻璃破碎受损,属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形。” (2017)浙01行终401号案件,杭州中院认为“滕某与李某故意用脚踢新湾街道办事处办公室的房门,造成门框及门锁破损,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即上述法院以当事人的实际行为,推定其存在损毁财物的故意,并且带来了实际的损失结果,以此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综上所述,要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人主观上需要有将公私财物毁坏,使其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的故意,并且从客观第三人的角度评价,行为人能够知晓其行为可能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后果;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际上给公私财物造成了损坏。
就本案中,当事志愿者敲门的原因是为了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核实业主是否进行了核酸检测。业主2次拒绝开门,志愿者在情急之下,不慎损坏了业主的门把手,确实存在行为不当、用力过猛的情况,客观上了也造成了损坏结果。
但我们注意到,志愿者第1次已经通过报警,让警察协助核实,其主观上明显没有破坏房门的故意;而警察走后,志愿者再次核实时,因确信业主在家,敲门用力试图让业主听到,其无法预见到敲门的行为会对门造成损坏,故并不存在主观上对门造成损害的“故意”。我们倾向于认定志愿者的行为并不符合“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中“故意”的要求。同时,当日更换门把手后,门还可以正常使用,实际并未给业主造成不便。鉴于志愿者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则不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
(二)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种类
如果以上行为被认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认为存在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根据我们查询的案件,处罚结果分为以下几类:
1、拘留5日
审理法院 |
案号 |
处罚结果 |
情节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482号 |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拘留5日,暂缓执行 |
受损人房间内发出高分贝噪音,行为人以脚踹蹬、扫把击打的方式损毁受损人房屋防盗门玻璃。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浙01行终401号 |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拘留5日 |
当事人故意用脚踢街道办事处办公室的房门,导致门框门板掉落,门锁处损坏,需维修才能使用。 |
2、罚款
审理法院 |
案号 |
处罚结果 |
情节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2014)荣行初字第27号 |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一)款、第49条,情节轻微,罚款300元 |
受损人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行为人,行为人踢坏院门(造成300元损失)。 |
3、不予处罚
审理法院 |
案号 |
处罚结果 |
情节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鲁08行终203号 |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一)款,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 |
当事人因宅基纠纷发生口角,行为人用脚踹了受损人的车门一脚,但未对车辆造成损害。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7)沪0115行初1244号 |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一)款,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 |
当事人因停车问题产生纠纷,行为人拍打受损人防盗门,造成防盗门及周围墙面的部分破损。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京03行终1630号 |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一)款,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 |
行为人因邻里纠纷对受损人防盗门实施了踢踹行为。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沪01行终653号 |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一)款,情节特别轻微,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
行为人上门阻止受损人播放大音量音乐,以木板敲击防盗门造成防盗门留存敲击痕迹,尚能正常使用。 |
从以上案例来看,人们日常生活中发生了口角、摩擦,当事一方一时冲动、行为过激造成他人财物轻微受损,即使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本着化解邻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对情节特别轻微,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一般以批评教育为主,做出不予处罚的处理。
三、分析意见
综合该志愿者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及行为结果,以及社会影响,我们倾向于认为,志愿者造成业主轻微财物受损的行为不存在主观上对房门造成损害的“故意”,并不符合“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形。
即使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但由于事出偶然,该志愿者主观上也是为了确保防疫工作顺利进行,未对防疫工作及社会生活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理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的规定,公安机关可对志愿者做出批评教育后,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同时,在疫情期间,我们也希望通过民警、居委会的协调,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志愿者向业主道歉后,双方可以互谅互让,尽量予以调解处理,促使纠纷圆满化解,促进社会和谐。
最后,我们向最危险的抗疫一线的医务工作者致敬!向最辛苦的防疫前线的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致敬!向他们致敬,希望抗疫早日成功!
上海毅石(北京)律师事务所
梁成佳律师
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
孙奕杰律师
2022年4月22日
参考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第23项目孙建国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1件(第283号)。议案提出,现行法律关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过重,不利于化解矛盾,建议对第四十九条进行修改,增加警告或者罚款处罚。
公安部认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和公安部2006、2007年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件,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也并非必须作出拘留处罚,如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九条等有关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规定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公安机关将继续大力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动治安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我委赞同公安部的意见。建议公安机关继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建议暂不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